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456號
TYDV,97,司促,7456,2008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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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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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