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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