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
債 權 人 遠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拿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拿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一份(請 向主管機關申請),如該公司已更名,請一併具狀更正;如 上開公司已解散,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記載。經 本院民國97年2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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