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債 權 人 國王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 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更正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經本 院於民國97年2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