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476號
TYDV,97,司促,5476,2008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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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476號
債 權 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 住居於■片語■(O007),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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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