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211號
債 權 人 鋐陽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鉦鴻大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未提出債權人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 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 (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為 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程、 股東 (會)決 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 略)各 一份,經本院民國97年2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2 月1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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