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債 權 人 謚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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