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0652號
TYDV,97,司促,10652,2008032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652號
債 權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瑞文通訊之家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2、債務人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
       3、請求債務人支付哪段期間之保全費用(詳述
         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