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652號
債 權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瑞文即通訊之家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2、債務人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
3、請求債務人支付哪段期間之保全費用(詳述
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