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0171號
TYDV,97,司促,10171,2008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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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浩實業有限公司旺達廣告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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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達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