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浩實業有限公司、旺達廣告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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