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46號
TYDV,97,司,46,200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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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因滯納地價稅合計新 台幣971,862 元,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以 下簡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中,致清算人遭限制出境。聲 請人乙○○甲○○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曾於民國96年11月 1 日對限制出境乙事提出聲明異議,惟行政執行處以96年度 署聲議字第614 號異議決定書將異議駁回;又於96年12月20 日具狀請求將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名下財產位於龜山鄉○○ ○段樟腦寮小段67地號土地拍賣,並將清償稅款後之剩餘價 款提存於法院,以求儘速清償稅款,惟行政執行處因提存金 額過大而未同意。又因清算人高軟、黃萬儔、陳必強已死亡 ,其所有繼承人為何人無法全部得知,聲請人僅能通知部分 繼承人明淑惠陳羿涵(皆為陳必強之繼承人)納稅事宜, 惟該2 人受通知後卻置若罔聞,依法僅聲請人乙○○、甲○ ○及清算人黃國章3 票無法達過半數同意執行公司法清算事 務之執行,況黃國章亦不願配合辦理清算,致清算事務無法 進行,聲請人乙○○甲○○之限制出境即不得解除,而聲 請人乙○○因有其他事務繁忙在身,不便擔任,是聲請人依 公司法第81條規定,得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法院選派甲 ○○為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 。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79條、 第80條、第81條、第113 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 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 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 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變 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而公司之清算,係指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 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而言。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



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 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 第2396號判決要旨參照)故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者,利害關係人應舉證證明:⒈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均不能 擔任清算人、⒉章程未預先訂定清算人、⒊股東會有不能選 任清算人之情事時;否則其聲請選派公司之清算人即非適法 。
三、查本件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雖於96年1 月15日遭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廢止其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規定 應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遭廢止登記時之董事為黃萬儔、股 東有高軟、甲○○黃國章乙○○陳必強等人,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公司董事、股東名單暨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各乙份在卷可參,徵諸上開規定,台灣民俗村有 限公司之股東均得為該公司之清算人。至聲請人雖稱清算人 高軟、黃萬儔、陳必強已死亡,其所有繼承人無法得知,聲 請人僅能通知部分繼承人明淑惠陳羿涵(皆為陳必強之繼 承人)納稅事宜,該2 人受通知後卻置若罔聞,況黃國章亦 不願配合辦理清算,致清算事務無法進行云云,惟依公司法 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僅於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 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聲 請人上開所述縱然屬實,亦難認本件有何台灣民俗村有限公 司全體股東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自無另行選派清算人 之適用。故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不符上開公司法第 81條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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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