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027號
TYDV,96,訴,2027,200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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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2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後,經經 濟部商業司核准變更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友聯產險公司),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由乙○○變更為 丁○○,而經原告友聯產險公司於民國97年2 月27日言詞辯 論時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 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華證券公司)簽訂有「員工誠實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保險期間自92年7 月2 日至93年7 月2 日(本院按,原 告於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誤載為自92年1 月2 日至93年1 月 2 日,經核對卷附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單底所載,堪認顯係出 於誤載,應予更正)止,約定伊對被保險人即大華證券公司 所有依法應負責任或以任何名義保管之財產,為任一被保證 員工,在其被保證期間內,因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所致 之直接損失負賠償之責。而被告係大華證券公司之員工,擔 任該公司營業員,負責代客戶下單進行證券交易等業務,竟 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自93年3 月15日起迄93年3 月19日止 盜賣客戶即訴外人溫永松之股票,因而造成溫永松受有損失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94年度易字第22



8 號判決在案。伊乃基於系爭契約理賠予大華證券公司新台 幣(下同)999,888 元整,雙方並簽訂債權讓與同意書,原 告依法取得法定代位求償之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代位求償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二、被告除對本件支付命令未具理由具狀聲明異議外,並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再行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經查,原告上開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員工 誠實保證保險單底、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基本條款、台北地院 94年度易字第228 號刑事判決書、債權讓與同意書、台北地 院94年度金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件支付命令 卷第4-16頁、本院卷第21-31 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 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因被告上開不法侵 權行為,而致系爭契約之被保險人即大華證券公司經上開民 事判決判命應與被告連帶給付溫永松889,065 元及自94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上開民事判 決書在卷可考,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給付賠償金額999,888 元 (含利息)予大華證券公司後,依上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 害賠償,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代位求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999,888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11月19日( 見本件支付命令卷第2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 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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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