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六О六號
原 告 乙○○即世偉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銘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九十年十月起至九十一年三月止承作台一一四浮洲橋改建工 程油漆部分,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萬一千元,被告僅支付一百二十 九萬一千元後,尚欠工程款四十一萬元未付,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等語。
二、原告主張的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滙款單、存褶、發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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