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335號
TYDM,97,聲,335,200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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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為法院羈 押在案,然聲請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同案被告鄭元京、蘇 志雄所組詐欺集團犯罪,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所犯恐嚇取 財罪嫌之被害人達31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 虞,而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 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 ,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7年1 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 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佐以本院 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認 仍有羈押之必要。綜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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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