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5號
債 權 人 保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廣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第三次及第四次變更消防圖及變更製圖費用共199,50
0元之釋明資料(如合約書、簽收單、發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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