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97年度,319號
TYDM,97,桃交簡,319,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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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交簡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犯酒後駕車罪,經檢察官偵查後向 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96年1 月30日經本院以96年桃 交簡字第23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甫於96年5 月15日執行完 畢,猶不知悔悟警惕,明知飲酒後將使注意力及集中力減弱 ,倘已達不能安全駕駛車輛等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駕車上 路,將對其他不特定用路人肇生公共危險,仍於96年11月20 日下午4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 時許止,與其同事在桃園縣龜 山鄉○○○路「醉便宜啤酒屋」店內飲用軒尼斯VSOP洋酒4 至6 杯,迄96年11月21日凌晨0 時35分許,明知自己酒意未 消,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車輛等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執 意騎乘車牌號碼YAV-378 號之重型機車返家,於96年11月21 日凌晨0 時54分許,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路與青山路口 時,為警攔查並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 仍達每公升0.71毫克,而知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經警 對被告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其酒精濃度測定值高達每公 升0.71毫克,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 平衡檢測紀錄卡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 相符,應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其法定刑 部分,已由修正前「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 下罰金」,更改為「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此項變更自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 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185 條之3 之規 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之 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酒後駕車罪。本院審 酌被告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且 呼氣後酒精濃度測定值已達每公升0.71毫克,猶貿然騎乘重 型機車上路,顯然無視其他駕駛人及不特定道路使用人之生 命及身體安全,所為非是,且其甫因酒後駕車罪經本院於96 年1 月30日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3號判處拘役55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為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甫於96年5 月15日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此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紙可佐,猶不知悔悟警惕,再為本件酒後駕 車犯行,顯然蔑視法律,益見前案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此標準對被告而言無關痛癢,根本無法收嚇阻再犯之效, 是絕不宜輕縱,雖其事後坦承犯行,然此乃因呼氣酒精測定 值此鐵證在前始不得不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 法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185 條之 3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文靜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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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