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40號
TCDV,106,司促,14240,201706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0號
債 權 人 吳達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慧珠蕭德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又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 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 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 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方信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設立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又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劉慧珠、蕭德 村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TUA0000000支票1紙,執票人即 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 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15日內, 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 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1紙支票,對於背書人劉 慧珠、蕭德村,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部 分於法不合,亦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
方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