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安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台財
訴字第0九一0000一0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江幸垠
法 官 林石猛
法 官 戴見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嚴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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