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8號原 告 酉○○被 告 宙○○張濟川繼承 玄○○張濟川繼承 天○○張濟川繼承 O○張濟寬繼承人 午○○張濟鏘繼承 巳○○張濟鏘繼承 S○○張濟鏘繼承 樓 P○張濟鏘繼承人 之1 L○○張濟鏘繼承 N○張濟鏘繼承人 弄6號 a○○張濟鏘繼承 之1 黃○○張濟鏘繼承 R○○張濟鏘繼承 6-1 M○○張濟舟繼承 Z○張濟舟繼承人 4樓 Q○張濟舟繼承人 寅○張濟舟繼承人 卯○○張濟舟繼承 K○○張濟舟繼承 J○○張濟舟繼承 H○○張濟舟繼承 I○○張濟舟繼承 d○○張濟舟繼承 地○○○張濟揖繼 未○○張濟舟繼承 申○U○繼承人) 44巷 庚○○林北辰繼承 辛○○林北辰繼承 壬○○張關睢繼承 子○○林北辰繼承 丙○○林北辰繼承 戌○○張榮繼承人 亥○○張榮繼承人 B○○張榮繼承人 w○○○張榮繼承 C○○張榮繼承人 辰○○張根水繼承 E○○張根水繼承 癸○○○張根水繼 D○○張根水繼承 T○○○宇○○繼 3巷1 弄3號 W○○宇○○繼承 X○○宇○○繼承 弄3號 Y○○宇○○繼承 丁○○張綢繼承人 之1 A○○V○○繼承 甲辛○蔡炳煌繼承 甲庚○○蔡俊傑繼 甲丁○蔡俊傑繼承 甲戊○蔡俊傑繼承 z○○蔡俊傑繼承 甲丙○張見繼承人 樓 甲己○○蔡江北繼 甲壬○蔡江北繼承 甲癸○蔡江北繼承 樓之2 甲子○蔡江北繼承 甲乙○蔡江北繼承 甲甲○蔡江北繼承 3樓 c○○詹和平繼承 y○○詹和平繼承 x○○詹和平繼承 b○○詹賜福繼承 己○○ 戊○○ G○○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k○○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被 告 v○○ 號被 告 甲卯○被 告 F○○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t○○ g○○ r○○ l○○○ 甲寅○ m○○ q○○ n○○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i○○被 告 h○○ s○○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g○○被 告 p○○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甲丑○被 告 o○○兼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u○○被 告 f○○ 號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j○○被 告 e○○○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原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丑○○○」記載,均應予刪除,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十四頁第十八行關於「蔡光子已於72年10月4日死亡」記載,應予更正為「蔡光子已於32年10月4日死亡」。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