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97年度,146號
SCDM,97,竹簡,146,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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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5年6 月間起在「新竹市貨物包裝 運送職業工會」擔任會務人員,負責收取該工會會員繳交予 工會之勞保費、健保費、入會費、長年會費及互助金等款項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 ,自95年7月間起,在位於新竹市○○○街2號之工會辦公室 內,接續將工會會員所繳交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挪作己用,共 計侵占新臺幣(下同)36萬5,830 元。嗣因「新竹市貨物包 裝運送職業工會」其他員工查覺乙○○所製作之電腦會計帳 目與其存入工會帳戶之金額明顯不符,始悉上情。案經「新 竹市貨物包裝運送職業工會」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其稱:伊在「新竹市貨物包 裝運送職業工會」擔任會務人員,詳細到職時間已忘記了 ,其業務內容是收會員交的會費及相關勞健保費用,並製 作相關的帳冊。而自95年7 月間起將上開款項與自身私人 之金額混在一起而予以侵占,但當時並沒有改帳,是到96 年2 月間起才以更改月報表收支總額之方式減少月報表金 額之總額,但伊對於其挪用之詳細金額並不清楚等語(見 96年度他字第2117號偵查卷第17頁)。(二)告訴人「新竹市貨物包裝運送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 ○之指訴。其稱:被告乙○○於95年6 月起擔任「新竹市 貨物包裝運送職業工會」助理,其職務內容為收取工會會 員繳交給工會之勞保、健保費、入會費、長年會費及互助 金後,將該等實際收入金額輸入電腦,製作會計帳目資料 ,並將該等實際收入金額入工會帳等工作,竟已帳目記載 不實之方式,連續將如附表編號第1 至11號、第13至46號 所示之會員吳金輝等人繳交之上開款項侵吞入己,並未存 入工會帳戶中,因而侵占款項共計18萬0,320 元等語(見 上開偵查卷第1頁)。




(三)告訴代理人吳世敏律師之指訴。其稱:被告乙○○除將上 開會員吳金輝等人所繳交之款項共計18萬0,320 元予以侵 占入己外,亦將如附表編號第12號所示之會員高慧萍所繳 交之費用3,942 元及如附表編號第47至75號所示之會員古 肇國等人所繳交之費用及工會經常會費、健保費、互助金 、健保補助款暨健保退費等款項共計18萬1,564 元均予以 侵占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90頁)。
(四)被告乙○○於96年7月12日所書立之悔過書影本1紙(見上 開偵查卷第2頁)。
(五)告訴人「新竹市貨物包裝運送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 ○所提之被告乙○○侵占款項附表、「新竹市貨物包裝運 送職業工會」之會員繳費記錄、收入傳票、新竹三信代收 工會會費帳戶查詢記錄及會員吳金輝等人之繳費收據、繳 費單、切結書等資料(見上開偵查卷第3 至43、46至81頁 )。
(六)告訴代理人吳世敏律師所提之被告乙○○侵占款項附表( 一)、(二)及會員高慧萍、戴津水之繳費收據、會員林 陳翠雲書立之切結書等資料(見上開偵查卷第91至94、10 0頁)。
(七)綜上,本件被告乙○○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三、所犯法條: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被告乙○○自95年7月間起至96年7月間止侵占如 附表編號第1至75號所示款項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 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 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 而應論以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乙○○無刑案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徵其素行良好 ,雖其接續侵占工會及會員所繳交之款項共計36萬5,830元 ,所得利益非微,然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犯後亦坦 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新竹市貨物包裝運送職業工會」達成 和解,有雙方於96年12月31日書立之和解書1紙附卷可參( 見97年度偵字第238號偵查卷第3頁),其和解成立內容略以 :被告乙○○除前已返還予告訴人「新竹市貨物包裝運送職 業工會」36萬1,888元外,另須再給付3萬8,942元予告訴人 「新竹市貨物包裝運送職業工會」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聲請



人就被告乙○○上開犯行具體求刑有期徒刑6月,實屬適當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等情,已如上述,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 審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乙○ ○業與告訴人「新竹市貨物包裝運送職業工會」達成和解, 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切勿逕送上級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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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繳 納 日 期 │繳費會員或│ 金額 │
│ │ │侵占項目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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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年6月30日 │ 林信吉 │ 8,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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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5年8月9日 │ 江靜思 │ 2,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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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5年8月16日 │ 江冠廷 │ 2,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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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5年8月24日 │ 賴月鳳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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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5年9月8日 │ 張雪紅 │ 4,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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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年9月8日 │ 李素鳳 │ 4,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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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5年9月15日 │ 林陳翠雲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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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5年9月28日 │ 余國光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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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5年10月2日 │ 葉玉嬌 │ 4,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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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5日 │ 韓麗君 │ 8,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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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2日│ 鄭兩承 │ 5,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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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2日│ 高慧萍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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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3日│ 彭勝興 │ 4,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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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3日│ 黃鈞皓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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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4日│ 林祺萬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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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4日│ 古美珠 │ 8,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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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6日│ 王梁萊芬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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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6日│ 梁瀞文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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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8日│ 呂坤維 │ 6,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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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8日│ 游乙珊 │ 4,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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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18日│ 羅啟明 │ 9,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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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20日│ 戴津水 │ 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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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30日│ 吳世平 │ 1,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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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2月17日│ 黃仁澤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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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2月12日│ 羅嘉新 │ 4,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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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2月17日│ 賴月鳳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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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2月25日│ 郭明賢 │ 7,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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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2月25日│ 李長盛 │ 8,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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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2 月26日│ 劉秀雲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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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2 月26日│ 林秉洋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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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1 日│ 魏均陵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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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2 日│ 戴錦淑 │ 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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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6 日│ 廖國楨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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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8 日│ 徐鏡暉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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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12日│ 謝國川 │ 5,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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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15日│ 高慧萍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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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16日│ 杜秀嬌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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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16日│ 陳麗珠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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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18日│ 蕭順龍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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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20日│ 曾淑媛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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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22日│ 陳德盛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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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3 月27日│ 陳秀英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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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4 月2 日│ 陳素貞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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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4 月15日│ 許又方 │ 1,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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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5 月29日│ 陳櫻枚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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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6 月27日│ 馮縣週 │ 6,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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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1至3月間│ 古肇國 │ 5,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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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4至6月間│ 吳金輝 │ 7,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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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羅啟明 │ 9,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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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游乙珊 │ 4,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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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林信吉 │ 8,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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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魏秀玉 │ 5,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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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鄭麗卿 │ 4,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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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王梁萊芬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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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陸雲美 │ 4,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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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黃煜坪 │ 5,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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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賴素珍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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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徐省政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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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陳漢唐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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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趙阿員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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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古肇國 │ 5,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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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7至9月間│ 陳櫻玫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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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梁瀞文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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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莊惠香 │ 6,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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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王昆良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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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龔美英 │ 6,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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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賴木中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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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江秀媛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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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上│ 朱昌榮 │ 3,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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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 詳│ 經常會費 │6萬6,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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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 詳│ 健保費 │ 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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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 詳│ 互助金 │ 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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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0月份 │健保補助款│ 8,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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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11月份 │同 上│ 8,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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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 詳 │ 健保退費 │ 1,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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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 36萬5,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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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