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21號
SCDM,97,易,121,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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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34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
庭評議後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於92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 改。甲○○於92年3月12日起至96年11月7日止,在新竹縣竹 東鎮○○路○段111號「新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苗 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負責車輛之銷售,及處理客戶所給付 車款、保險費用之收取及退還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甲 ○○因照顧長期臥床之父親及2名年幼子女,向地下錢莊借 錢,無力負擔鉅額利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 所示之日期,在新苗公司位在新竹市○○路○段175號新竹營 業所,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曾國沛楊振暉、何欣揚、謝永 玉、忠原駕訓班、鍾協廷陳生榮陳謝秀鸞、林錦煌、陸 慶偉等人,收取其等向新苗公司所購買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 自小客車之車款、保險費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車款或保 險費,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共計侵占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038,842元。嗣因新苗公司查帳後發 現甲○○有部分應收帳款未入帳,始得悉上情。二、案經新苗公司訴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業務侵占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 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96年度他字第2150號 偵查卷第66至68頁,本院卷第17、30頁),核與告訴代理人 乙○○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見



96 年度他字第2150號偵查卷第30至33頁,本院卷第16頁) ,並經證人曾國沛楊振暉、何欣揚、謝永玉莊曜州、鍾 協廷、陳生榮陳謝秀鸞、林錦煌、陸慶偉於偵查中結證明 確(見96年度他字第2150號偵查卷第40至44、58、71、74頁 ),復有新苗公司獎懲命令、新竹部試用人員申請表、汽車 買賣契約書、繳款書、切結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 回條、證人莊曜州庭呈之付款明細、統一發票、證人陸慶偉 庭呈之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收據、證人林錦煌 庭呈之車價明細等附卷可稽(見96年度他字第2150號偵查卷 第5至21、53至57、60至63、76頁),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侵占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被告為新苗公司之業務專員,負責車輛之銷售及收取車款、 保險費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 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認被告所侵占之款項為736,332元,惟此部分已經檢察官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為754,752元(見本院卷第16頁 ),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4 、9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雖係分次收取同一客戶所交 付之購車款或保險費,惟均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下所為 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再被告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末查被告於91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於92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為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利用收取客戶向告訴 人購車所支付款項、保險費之機會,將收取之款項擅自挪作 己用,時間近1年,金額達200餘萬元,造成告訴人鉅額之損 害,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實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尚 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犯罪動機係為照顧長期臥床之父 親及2名年幼子女,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存卷可查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又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 日公布,96年7月16日起施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係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合於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 情形,依法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與如附表編號4至10所



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 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客戶 │車牌號碼│ 日 期 │ 侵占款項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號│姓名 │ │ │(新臺幣)│ (所犯法條) │
├─┼───┼────┼──────┼─────┼────────┤
│1 │曾國沛│0275-RU │95年12月29日│400,000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 │96年1月5日 │45,332元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96年1月8日 │291,000元 │刑柒月,減為有期│
│ │ │ ├──────┼─────┤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不 詳 │18,420元 │。(刑法第336條 │
│ │ │ ├──────┴─────┤第2項) │
│ │ │ │小計:754,752元 │ │
├─┼───┼────┼──────┬─────┼────────┤
│2 │楊振暉│3129-RU │96年1月31日 │108,289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 │ │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刑法第336條 │
│ │ │ │ │ │第2項) │
├─┼───┼────┼──────┼─────┼────────┤
│3 │何欣揚│2791-SA │96年3月22日 │50,000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 │ │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 │ │ │ │。(刑法第336條 │
│ │ │ │ │ │第2項) │
├─┼───┼────┼──────┼─────┼────────┤
│4 │謝永玉│7153-RU │96年5月19日 │20,000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 │96年5月25日 │76,893元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小計:96,893元 │刑柒月。(刑法第│
│ │ │ │ │336條第2項) │
├─┼───┼────┼──────┬─────┼────────┤
│5 │忠原駕│0651-RV │96年7月11日 │658,000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訓班 │0652-RV │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0653-RV │ │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刑法第│
│ │ │ │ │ │336條第2項) │
├─┼───┼────┼──────┼─────┼────────┤
│6 │鍾協廷│6878-PM │96年7月10日 │36,294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 │ │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刑法第│
│ │ │ │ │ │336條第2項) │
├─┼───┼────┼──────┼─────┼────────┤
│7 │陳生榮│3661-RV │96年7月31日 │50,000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 │ │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刑法第│
│ │ │ │ │ │336條第2項) │




├─┼───┼────┼──────┼─────┼────────┤
│8 │陳謝秀│2685-MX │96年9月13日 │4,660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鸞 │ │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 │ │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刑法第│
│ │ │ │ │ │336條第2項) │
├─┼───┼────┼──────┼─────┼────────┤
│9 │林錦煌│5662-RV │96年9月9日 │20,000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 │96年9月12日 │256,134元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小計:276,134元 │刑柒月。(刑法第│
│ │ │ │ │336條第2項) │
├─┼───┼────┼──────┬─────┼────────┤
│10│陸慶偉│0502-HM │96年10月間某│3,820元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日 │ │所有,而侵占對於│
│ │ │ │ │ │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刑法第│
│ │ │ │ │ │336條第2項) │
├─┴───┴────┴──────┴─────┴────────┤
│侵占總金額:2,038,8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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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