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5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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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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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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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賴勝彥 │板信商業銀│96年11月15日│30,300元 │0000000 │ │
│ │ │行埔墘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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