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6號
PCDV,97,訴,36,2008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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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肆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2 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62,500 元、311,850 元,由原告交付同面額客票予被 告,屆期並由原告存入同額款項至帳戶內;被告復於96年3 月20日、同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用575,000 元、675,000 元 ,並由原告交付同面額,票號分別為AU0000000 、AU000000 0 號之支票2 紙予被告,屆期由被告提示取得借款,總計被 告共向原告借得1,724,350 元(下稱系爭借款)。被告並交 付由訴外人建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公司)簽發同 面額之支票4 紙予原告,以清償系爭借款。詎原告屆期提示 建華公司簽發之4 紙支票,均因存款不足遭到退票,屢經催 討,被告迄未償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 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24,3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明細影本1 紙、存證信函影本1件、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2件、支票存 款送款簿存根影本1件、支票影本3 件(見本院卷第6頁至15 頁)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可採。又原告主張被告交付建華公司簽發之4 紙支 票,係為清償系爭借款之用,被告並表示支票到期給付票款 亦有原告提出傳票影本1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是被 告自應於96年3 月15日、96年3 月25日、96年3 月30日清償 系爭借款,系爭借款之清償期自已屆至,應屬明確。四、從而,原告依據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724,3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 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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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