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還租賃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2223號
KSEV,91,雄簡,2223,2002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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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二二三號
  上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乙○○
  原   告
右上訴人丙○○甲○○與被上訴人乙○○娟間請求返還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壹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參仟貳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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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