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原名林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7 月24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更名前之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 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6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 1,781,4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增補條款 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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