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201號
PCDV,97,拍,201,2008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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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5 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債權額新台幣(下 同)2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 請人負債2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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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