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926號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彩衣服飾有限公司、甲○○、丁○○發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彩衣服飾有限公司、甲○○、丁 ○○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通 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彩衣服飾有限公司提出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所有清算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債權 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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