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934號
債 權 人 帛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妝麗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妝麗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經審閱債權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影本 可知債務人係於民國96年10月至12月與債權人成立契約關係 ,故利息應分別計算之,故債權人請求自96年10月26日至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為無理由,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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