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238號
PCDV,97,促,16238,2008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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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23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浚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算,債權人 就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 十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 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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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