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003號
債 權 人 合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和
債 務 人 荃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虹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柒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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