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594號
債 權 人 夢想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 人所請求管理費之區分所有物所有權人為鄧小鳳,有債權人 提出之建物謄本附卷可稽,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管理 費,係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決議通過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所 賦予之權利,自不得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據以請求,是 由既不能認定甲○○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自無從認 定其為本件之債務人,故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