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六五一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夫原係任職於被告丁○○經營之驕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驕展 公司),驕展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間為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 盟公司)所合併。合併後,偉盟公司及丁○○即開始推動現金增資入股,並以公 司股票即將上市上櫃,前景不可限量,員工如於三年內離職,將加計法定利息買 回等語,令原工誤信認股穩賺不賠,吸引員工認股。依公司規定,葉順仁可以每 股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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