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六四三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送達代收人 陳天雄
右原告與被告綺麗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對綺麗企業有限公司之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綺麗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第一項如與前陳報營業所(住址)相同,應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宗 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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