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10
上列上訴人與同昌工程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2636號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830,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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