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5年度,46號
PCDV,95,智,46,2008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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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46號
原   告 甲○○
            1號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被   告 承進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向財團法人工業技研究院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元,如原告未於上開期限內預納,被告得於上開期限屆滿後拾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鑑定費用,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專利,有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鑑定之必要,而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必 須支出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12萬8,300 元,有財團法人 工業技術研究院97年3 月21日工研轉字第0970003173號函1 件在卷足憑,爰定期命原告預納,如原告逾期仍不預納,被 告得於原告預納期間屆滿後10日內墊支,如被告逾期仍不墊 支,本件訴訟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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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進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