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吳金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 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90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317 號),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