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905號
PCDM,97,聲,905,200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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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參點捌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 4575號案被告楊海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驗餘毛重3.822 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及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 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2 包, 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 毛重3.822 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11 月27日管檢字第0960012095號鑑定書1 紙附卷足證(見93年 度毒偵字第4575號偵查卷第42頁),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均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 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 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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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