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733號
PCDM,97,聲,733,200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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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明異議人 甲○○
即 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執行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度執減更字第125 號案),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后: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確定,嗣再經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然受刑人係任職於齊禮股份有限公司 之員工,另受刑人有年逾八十高齡之母親林周錦雲,及二名 就學子女林晟、林蓉,受刑人執行刑罰,則老邁母親及子女 之生活費、學費即無人供應,又受刑人患有高血壓,健康狀 況亦不適宜為刑罰執行,故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 易科罰金,惟該署拒絕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並為刑 罰執行之指揮,而受刑人於入監後,血壓即飆升至200 多單 位,現正於病舍治療,本案受刑人顯因職業、家庭及身體健 康之關係,致執行顯有困難,亦無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規 定之情形,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95年度易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嗣於臺灣 高等法院審理時撤回上訴確定,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 1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並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條文施 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在 案,此經本院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減更字 第125 號執行全案卷核閱無訛,惟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 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 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95年7 月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異議人甲○○所主張其因身體、家庭、職業關係 致執行顯有困難等情,固據其提出在職證明書、戶籍謄本、 子女學生證影本、臺灣臺北看守所員工消費合作社門市部家 屬代購三聯單收據為證,惟聲明異議人於所犯上開詐欺案件 所詐取之金額高達一千八百餘萬元,被害人所受損害甚鉅, 聲明異議人尚未彌補,且犯後對其所為犯行避重就輕,此有 本院95年度易字第1367號刑事確定判決可稽,是核上情,執



行檢察官本此而基於職權斟酌,認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 矯正之效,及無以維持法秩序,將被告發監執行,並於97年 2 月15日以97年度執減更字第125 號命令不准易科罰金,檢 察官之上開執行指揮,合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刑 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人以身體、家庭 、健康關係致其服刑顯有困難為由,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 而聲明異議,尚難認有理由,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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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