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