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2440號
PCDM,97,簡,2440,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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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六一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錄音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六合彩中獎規則壹張、六合彩帳單壹張、六合彩簽單貳本、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簡 字第一九0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本件累犯)。詎猶不 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某日起,接續在臺北縣新莊市○○ 街三十七巷二弄八號四樓住處內,以電話號碼000000 00號、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 市內電話及行動電話,供不特定人以電話、行動電話或傳真 方式下注簽賭六合彩,賭博方式為賭客每簽注一支二星、三 星、四星之賭金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八十元、七十五元 及七十五元,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號碼 相互核對後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二星可贏得五千七百 元,三星可贏得五萬七千元,四星可贏得七十萬元等之賭資 。嗣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中午十二時三十許,在上址為警查 獲,並扣得供賭博用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機一 台、六合彩中獎規則一張、六合彩帳單一張、六合彩簽單二 本、六合彩手冊一本。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十六張及扣案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 機一台、六合彩中獎規則一張、六合彩帳單一張、六合彩 簽單二本、六合彩手冊一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 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多次供給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均係基 於同一營利之意圖而反覆、繼續實行,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



為,然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為包括 一罪之集合犯。而被告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均係基於一 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 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前有如 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智識程度,助長社會之僥倖心理,並敗壞社會善良風 氣,及犯罪時間之長短、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 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機一台、六合彩中獎規則 一張、六合彩帳單一張、六合彩簽單二本、六合彩手冊一本 ,係被告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 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 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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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