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1年度,1848號
KSEV,91,雄小,1848,20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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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華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壹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 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向伊申請行動電話號碼 使用,伊並依約提出0000000000等號行動電話號碼供被告使用,詎該 行動電話號碼自九十年四月起至六月止共積欠新台幣(下同)一萬九千八百八十 九元之電話費未繳,為此乃依據電話號碼使用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未繳之電 話費一萬九千八百八十九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伊從未申請前揭行動電話 號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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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