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925號
PCDM,97,易,925,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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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
第4687號),本院認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係便 捷之事,故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者,極易 利用該行動電話門號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可預見行 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惟仍基 於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犯意,將其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申辦之行動電話號碼0 000000000號易付卡,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對價,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詐騙集團成 員。上揭詐欺集團成員,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刊登拍賣手機等物品之虛偽訊息,要求得標人匯款至曾忠 立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曾忠立所涉刑法詐欺部分,另案審理 ),並以賴俐蓉(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帳號「nana0000 000 」及被告甲○○之上開行動電話號碼為聯絡方式,致使 方廷榕於九十六年六月三日晚上十時許,在其住處利用電腦 連結網際網路得知此不實拍賣訊息,陷於錯誤而撥打上開行 動電話號碼予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出價投標並得標,復依上 揭詐欺集團成員所留之上開帳戶,於同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 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八千元至上 開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方廷榕察覺有 異,經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 取財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繫屬在後之不  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 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
㈠被告甲○○可預見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被 犯罪集團作為詐財與其他犯罪之聯絡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六年五月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 ,將其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00000000 00電話門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同年六月五日,在網路上虛偽刊登出售數位相機之訊 息,並留下上開門號以供聯絡,致王繼寬上網瀏覽該訊息後 ,陷於錯誤,於翌(六)日十一時許至臺南縣學甲鎮第一商 業銀行,依指示匯款八千五百元至賴旻琦(業經另案判決確 定)申辦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南郵局帳戶內。嗣王繼 寬遲未取得所購之數位相機,始知受騙。案經臺南縣警察局 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九 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營 偵字第一四六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審理後於九十七年三月五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六三號,判 處被告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尚未確定(下稱前案)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六三號刑事 簡易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稽。
㈡經核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 與前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之犯罪事實,二者所指被告提 供予集團使用之電話號碼相同,僅係被害人不同,顯見本案 與前案所起訴者,係被告同一提供所申辦之電話號碼予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至被害人雖有不同,亦 僅係被告一個幫助行為(即提供其所申辦之電話號碼),詐 欺之正犯因而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故本案與前案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 件。而本案經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係於九十七年三 月十八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在卷足佐,從而本案 公訴人係於前案起訴後,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法 即有不合,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 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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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