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三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洪炳
訴訟代理人 林平榮
被 告 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龍
訴訟代理人 高志強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與原告簽訂租用全錄牌機型 DC250EPX、機號130010複印機一台,約定租期三年,頭期款新台幣(下同)三萬 元,自八十九年七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期九千九百 八十五元,耗材費按張計算,黑白第一張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