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續字第321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街45號 正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 正豐公司自民國91年12月16日起即發生財務危機,顯無資力 繼續經營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 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續向址設臺北縣泰山鄉○○路○ 段 87號1 樓之瓏舌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舌蘭公司)以 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以取 信於瓏舌蘭公司,使瓏舌蘭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 所示之貨物予正豐公司,嗣於92年3 月3 日,瓏舌蘭公司業 務員錢榮宗至正豐公司收款時,甲○○已不知去向,且所交 付之支票經屆期提示亦均遭退票,瓏舌蘭公司始知受騙,因 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 之連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此免訴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 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 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街45號正豐公司之負 責人,明知其資金調度陷於困難,已無支付貨款之意願及能 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民國92年 2 月28日至同年3 月2 日(星期五至星期日)連續假期前銀 行無法即時為票據作業,以及於假期中銀行未為營業之機會 ,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金良運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恆發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佯稱欲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菸酒產品,並交付如附表 二所示之支票以取信於該等公司,致使各該公司陷於錯誤, 誤以為上開票據屆期提示必能兌現,而如數交付其所訂購之 菸酒產品予甲○○,甲○○得手後,旋即將所詐得之菸酒產 品變賣套現,嗣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公司屆期提示如附表二 所示之支票均遭退票後,派員前往上址正豐公司查看,發現
該公司已經關閉,且貨物均遭搬運一空,甲○○亦逃匿無蹤 ,始知受騙之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747 號、96年度偵緝字第748 號) 暨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緝字第750 號),並經本院於96 年8 月7 日以96年度易字第1480號,認被告所為係連續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減為有期徒刑七月,並於96年9 月10日確定,有本院96年度 易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是本件被告被訴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續向瓏舌 蘭公司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 支票以取信於瓏舌蘭公司,使瓏舌蘭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 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予正豐公司之詐欺取財犯行,與上述經 有罪判決確定部分,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之連續犯裁判上 一罪關係,而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有訴訟上所謂一 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揆諸首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詐騙言語 │所交付之支票 │所購買之貨物│
│ │ │ │(面額以新臺幣為計算方式│(金額以新臺│
│ │ │ │) │幣為計算方式│
│ │ │ │ │) │
├──┼──────┼────────────┼────────────┼──────┤
│1 │92年1月6日 │因聯合利華集團向正豐公司│發票人均為正豐公司、付款│850,240元 │
│ │ │購買貨物,故正豐公司須向│人均為中興商業銀行新莊分│ │
│ │ │瓏舌蘭公司購買貨物,待聯│行、票號分別為CSB0000000│ │
│ │ │合利華集團給付貨款予正豐│號、CSB0000000號、CSB006│ │
│ │ │公司後,正豐公司再給付貨│7755號、面額分別為 │ │
│ │ │款予瓏舌蘭公司 │361,638元、250,000元、發│ │
│ │ │ │票日分別為92年2月28日、 │ │
│ │ │ │同年3月31日、同年4月30日│ │
│ │ │ │之支票3紙 │ │
├──┼──────┼────────────┼────────────┼──────┤
│2 │92年2月25日 │因正豐公司之客戶亟需貨物│發票人為張義豐、付款人為│90,000元、 │
│ │ │,故瓏舌蘭公司需立即販賣│中興商業銀行新莊分行、票│55,200元 │
│ │ │貨物予正豐公司,且因支票│號為CSB0000000號、面額為│ │
│ │ │已用完,過幾天再將剩餘部│55,200元之支票1紙 │ │
│ │ │分開票予瓏舌蘭公司 │ │ │
├──┼──────┼────────────┼────────────┼──────┤
│3 │92年3月1日 │因正豐公司之客戶亟需貨物│無 │47,600元 │
│ │ │,故瓏舌蘭公司需立即販賣│ │ │
│ │ │貨物予正豐公司,而因支票│ │ │
│ │ │已用完,且當日係週六,等│ │ │
│ │ │到下週一去銀行領支票後再│ │ │
│ │ │開票予瓏舌蘭公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公│訂貨時間 │訂購商品名稱│ 貨 款 │付款方式 │
│ │司名稱├─────┤及數量 │(新臺幣)│ │
│ │ │交貨時間 │ │ │ │
│ │ ├─────┤ │ │ │
│ │ │交貨地點 │ │ │ │
├──┼───┼─────┼──────┼─────┼──────────┤
│ 1 │金良運│92年2 月25│金門高粱二 │271,920元 │交付以正豐公司為發票│
│ │公司 │日 │鍋頭360 瓶、│ │人,以中興商業銀行新│
│ │ ├─────┤貝克啤酒60手│ │莊分行為付款人,發票│
│ │ │92年2 月25│、人頭馬VSOP│ │日92年3 月5 日,帳號│
│ │ │日 │60瓶、人頭馬│ │000000000 號,票面金│
│ │ ├─────┤XO禮盒24盒 │ │額271,920 元,支票號│
│ │ │臺北縣新莊│ │ │碼CSB0000000號之支票│
│ │ │市○○街45│ │ │1 張 │
│ │ │號 │ │ │ │
├──┼───┼─────┼──────┼─────┼──────────┤
│2 │金良運│92年2 月26│皇家禮炮21年│136,800元 │交付以正豐公司為發票│
│ │公司 │日 │30瓶、人頭馬│ │人,以中興商業銀行新│
│ │ ├─────┤XO春節禮盒36│ │莊分行為付款人,發票│
│ │ │92年2 月26│盒 │ │日92年3 月2 日,帳號│
│ │ │日 │ │ │000000000 號,票面金│
│ │ ├─────┤ │ │額136,800 元,支票號│
│ │ │臺北縣新莊│ │ │碼CSB0000000號之支票│
│ │ │市○○街45│ │ │1 張 │
│ │ │號 │ │ │ │
├──┼───┼─────┼──────┼─────┼──────────┤
│3 │金良運│92年2 月27│金門高粱二鍋│483,240元 │交付以甲○○為發票人│
│ │公司 │日 │頭600 瓶、金│ │,以中興商業銀行新莊│
│ │ ├─────┤門高粱中瓶 │ │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
│ │ │92年2 月27│480 瓶、金門│ │92年2 月27日,帳號00│
│ │ │日 │高粱小二鍋 │ │008471號,票面金額 │
│ │ ├─────┤144 瓶、貝克│ │483,240 元,支票號碼│
│ │ │臺北縣新莊│啤酒160 手 │ │CSB0000000號之支票1 │
│ │ │市○○街45│ │ │張 │
│ │ │號 │ │ │ │
├──┼───┼─────┼──────┼─────┼──────────┤
│4 │金良運│92年2 月27│軒尼詩 │103,800元 │交付以甲○○為發票人│
│ │公司 │日 │VSOP120瓶 │ │,以中興商業銀行新莊│
│ │ ├─────┤ │ │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
│ │ │92年2 月27│ │ │92年3 月6日,帳號00 │
│ │ │日 │ │ │008471號,票面金額 │
│ │ ├─────┤ │ │103,800 元,支票號碼│
│ │ │臺北縣新莊│ │ │CSB0000000 號之支票1│
│ │ │市○○街45│ │ │張 │
│ │ │號 │ │ │ │
├──┼───┼─────┼──────┼─────┼──────────┤
│ 5 │連大立│92年2 月26│軒尼詩XO共62│491,520元 │交付以正豐公司為發票│
│ │公司 │日 │瓶、皇家禮炮│ │人,以花蓮區中小企業│
│ │ ├─────┤180瓶 │ │銀行迴龍簡易型分行為│
│ │ │92年2 月26│ │ │付款人,發票日92年2 │
│ │ │日 │ │ │月26日,帳號00000000│
│ │ ├─────┤ │ │6 號,票面金額 │
│ │ │臺北縣新莊│ │ │491,520元,支票號碼 │
│ │ │市○○街45│ │ │AG0000000號之支票1張│
│ │ │號 │ │ │ │
├──┼───┼─────┼──────┼─────┼──────────┤
│6 │恆發公│92年2 月25│0.75L 高粱10│149,058元 │交付以正豐公司為發票│
│ │司 │日 │箱、0.6L高粱│ │人,以中興商業銀行新│
│ │ ├─────┤10箱、0.3L高│ │莊分行為付款人,發票│
│ │ │92年2 月25│粱10箱、白蘭│ │日92年2月28 日,帳號│
│ │ │日 │地1 箱、小竹│ │000000000 號,票面金│
│ │ ├─────┤24罐 │ │額149,058 元,支票號│
│ │ │在臺北縣 │ │ │碼CSB0000000號之支票│
│ │ │新莊市建安│ │ │1 張 │
│ │ │街45號 │ │ │ │
├──┼───┼─────┼──────┼─────┼──────────┤
│7 │恆發公│92年2 月27│啤酒35箱、黃│34,550元 │交付以甲○○為發票人│
│ │司 │日 │酒5箱 │ │,以中興商業銀行新莊│
│ │ ├─────┤ │ │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
│ │ │92年2 月27│ │ │92年2 月27日,帳號00│
│ │ │日 │ │ │008471號,票面金額 │
│ │ ├─────┤ │ │30,000元,支票號碼 │
│ │ │在臺北縣 │ │ │CSB0000000 號之支票1│
│ │ │新莊市建安│ │ │張 │
│ │ │街45號 │ │ │ │
│ │ │ │ │ │ │
├──┼───┼─────┼──────┼─────┼──────────┤
│8 │恆發公│92年2月28 │易開罐啤酒20│153,240元 │交付以甲○○為發票人│
│ │司 │日 │箱、0.75L高 │ │,以中興商業銀行新莊│
│ │ ├─────┤粱10箱、0.6L│ │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
│ │ │92年2 月28│高粱10箱、 │ │92年2 月28日,帳號00│
│ │ │日 │0.3L高粱10箱│ │008471號,票面金額 │
│ │ ├─────┤ │ │150,000元,支票號碼 │
│ │ │臺北縣新莊│ │ │CSB0000000 號之支票1│
│ │ │市○○街45│ │ │張 │
│ │ │號 │ │ │ │
├──┼───┼─────┼──────┼─────┼──────────┤
│9 │恆發公│92年3月1日│「七星」牌香│693,040元 │交付以甲○○為發票人│
│ │司 ├─────┤菸15箱、「大│ │,以中興商業銀行新莊│
│ │ │92年3月1日│衛」牌香菸11│ │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
│ │ ├─────┤箱、「峰」牌│ │92年3 月1日,帳號00 │
│ │ │臺北縣樹林│香煙3 箱、易│ │008471號,票面金額 │
│ │ │鎮○○路 │開罐啤酒20箱│ │700,000 元,支票號碼│
│ │ │436號 │ │ │CSB0000000號之支票1 │
│ │ │ │ │ │張 │
│ │ │ │ │ │ │
├──┼───┼─────┼──────┼─────┤ │
│10 │恆發公│92年3月1日│易開罐啤酒10│10,560元 │ │
│ │司 ├─────┤箱、瓶裝啤酒│ │ │
│ │ │92年3月1日│15箱 │ │ │
│ │ ├─────┤ │ │ │
│ │ │臺北縣樹林│ │ │ │
│ │ │鎮○○路 │ │ │ │
│ │ │436 號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