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更字第1號
抗 告 人 二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5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除本編(抗告程序)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 一章(第二審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本院曾於民國97年2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該裁定業於97年2月21日送達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則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顯非合法,應予裁定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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