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7年度,7號
CHDV,97,法,7,200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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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仁愛殘障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三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仁愛殘障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仁愛殘障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月25日召開第五屆 97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組織章程第8條修正為 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經教育部於97年3月11日台社( 四)字第0970030417A號函同意在案,爰檢具修正後捐助及 組織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上揭教育部函,聲請裁定 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前之條文為修正後 之條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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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