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813號
CHDV,97,司促,5813,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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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
債 權 人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新禾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聯宇開發有限公司即聯宇電
器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聯宇開發有限公司聯宇電器有限公司之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及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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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宇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