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
債 權 人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新禾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聯宇開發有限公司即聯宇電
器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禾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聯宇開發有限公司即聯宇電器有限公司之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及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