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10號
債 務 人 丙○○原名:陳翊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
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大慶商工時,邀同債務人丙○○(
原名:陳翊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40,884元整。其
中附表編號2至4係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29日另
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貳拾捌萬元整,動用期限自91
年8月2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
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
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3筆。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
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
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
算。逾期放款逾期六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應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期為96年5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
5.926%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6.426%。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
人乙○○自95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05,56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丙○○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 加計
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20101 │建名(原名│年十一月一日│ │七 │
│ │元 │:陳翊銘)│起 │ │ │
├──┼───┼─────┼──────┼──────┼───────┤
│ 2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9100 │建名(原名│年十一月一日│ │四二六 │
│ │元 │:陳翊銘)│起 │ │ │
├──┼───┼─────┼──────┼──────┼───────┤
│ 3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9829 │建名(原名│年十一月一日│ │四二六 │
│ │元 │:陳翊銘)│起 │ │ │
├──┼───┼─────┼──────┼──────┼───────┤
│ 4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6535 │建名(原名│年十一月一日│ │四二六 │
│ │元 │:陳翊銘)│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20101 │建名(原名│年十二月二日│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陳翊銘)│起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2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29100 │建名(原名│年十二月二日│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陳翊銘)│起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3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29829 │建名(原名│年十二月二日│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陳翊銘)│起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4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26535 │建名(原名│年十二月二日│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陳翊銘)│起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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