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340號
CHDV,97,司促,5340,200803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10號
債 務 人 丙○○原名:陳翊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
  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大慶商工時,邀同債務人丙○○(
   原名:陳翊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40,884元整。其
   中附表編號2至4係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29日另
   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貳拾捌萬元整,動用期限自91
   年8月2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
   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
   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3筆。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
   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
   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
   算。逾期放款逾期六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應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期為96年5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
   5.926%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6.426%。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
   人乙○○自95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05,56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丙○○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 加計
   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20101 │建名(原名│年十一月一日│      │七      │
│  │元  │:陳翊銘)│起     │      │       │
├──┼───┼─────┼──────┼──────┼───────┤
│ 2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9100 │建名(原名│年十一月一日│      │四二六    │
│  │元  │:陳翊銘)│起     │      │       │
├──┼───┼─────┼──────┼──────┼───────┤
│ 3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9829 │建名(原名│年十一月一日│      │四二六    │
│  │元  │:陳翊銘)│起     │      │       │
├──┼───┼─────┼──────┼──────┼───────┤
│ 4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6535 │建名(原名│年十一月一日│      │四二六    │
│  │元  │:陳翊銘)│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20101 │建名(原名│年十二月二日│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陳翊銘)│起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2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29100 │建名(原名│年十二月二日│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陳翊銘)│起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3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29829 │建名(原名│年十二月二日│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陳翊銘)│起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4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26535 │建名(原名│年十二月二日│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陳翊銘)│起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