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121號
CHDV,97,司促,5121,2008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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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洪秋香即富鈺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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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