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債 權 人 杜再欽即金屋實業社
債 務 人 松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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