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237號
CHDV,97,司促,4237,200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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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晟裕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8弄5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8弄5
債 務 人 甲○○
            8弄5
債 務 人 乙○○
            8弄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玖萬陸仟零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100,000元       │97年1月20日      │5.3%         │97年2月21日      │
├──┼────────────┼───────────┼───────────┼───────────┤
│002 │896,040元        │96年11月20日     │5.23%         │96年12月21日     │
├──┼────────────┼───────────┼───────────┼───────────┤
│003 │8,600,000元       │96年11月30日     │4.91%         │96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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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裕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