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204號
CHDV,97,司促,4204,200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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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債 權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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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聲請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彰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丙○○及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三、請補聲請狀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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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